{SiteName}
首页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肺炎
支原体肺炎
小儿肺炎
肺炎严重吗
坠积性肺炎

医院治疗方式错误致患者双下肢瘫痪,院方承

事件经过

年10月20日某甲主因“颈肩部疼痛10年,加重1年”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颈椎体失稳(C3)、颈椎后凸畸形、颈2椎体血管瘤、高血压。10月30日为行C3-4、4-5、5-6ACDF术,术后情况尚可,于术后第三天自行摘除和松动颈托。11月7日出院。年12月8日因颈椎内固定位置不佳再次医院,12月18日行颈椎术后内固定装置调整,同时发现钛板与食道之间瘢痕粘连较重,发现食道约0.7cm破裂,行食道破裂处修补术。年1月1日诉下肢无力,1月16日突发意识丧失,诊断为坠积性肺炎、呼吸衰竭,经综合治疗遗留双下肢不全瘫。年3月9日出院。

患方观点

年10月20日某甲因“颈肩部疼痛10年,加重1年”医院,诊断为颈椎病、高血压,于10月30日行C3-4、4-5、5-6ACDF术,11月7日出院。12月18日因内医院行颈椎术后内固定装置调整+食道破裂修补术,年3月9日出院。某医院在手术中损伤食管,术后未及时发现的神经病症,对出现的神经意识障碍未予积极诊断及时治疗,致双下肢瘫痪,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

医疗费.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住宿费元、复印费48元,要求按上述经济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院方观点

某医院辩称,我院在为某甲的诊疗过程中符合医疗常规,鉴定意见虽做出对某甲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但经鉴定人出庭质询,其表示某甲的病情具有手术治疗的指证,我院对某甲进行的手术过程和术后观察不存在过错,故我方只同意按2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某司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某甲因存在脑血管疾病、脑白质疏松症、认知和行为能力下降、认知功能障碍,导致术后不能严格配合维持颈托保护,发生颈椎内固定松动,造成二次手术,结合某甲的病史和临床表现,某医院为某甲选择手术治疗欠妥。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医院承担25%的过错责任。对某甲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某医院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医疗费:经核算某甲的合理医疗费为.39元,对其中未提交收费收据的部分及救护车费元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某甲共住院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

3.残疾赔偿金:某甲于年2月22日出生,出具鉴定意见时为62周岁,其户籍为农业家庭户口。某甲提交的居住证明及用工合同可以证明某甲在城镇生活超过1年,其伤残等级为三级,残疾赔偿金为元;

4.残疾辅助器具费:元;

5.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共计天,按每日30元计算,共计元;

6.护理费:经鉴定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共计天。医院住院期间支付护理费元,出院后按每月元计算,护理费共计元;

7.交通费:酌定元;

8.住宿费:元;

9.误工费:某甲只提交了用工合同,未提交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本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10.复印费:为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11.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

对某甲经济损失中的1-8医院按25%的责任比例赔偿,第9、10项本院不予支持,第11项确定为0元。综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某甲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

二、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某甲负担9元(已交纳);医院负担元;鉴定费元、出庭费元,均医院负担(出庭费已交纳,医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长按上方







































寻常性白癜风
北京哪个医院治疗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jiej.com/fyyzm/1543.html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