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年5月5日,马克思诞生于普鲁土王国特里尔城。今天就是他老人家诞辰周年之际,年之后还能被世人隆重纪念,可谓永垂不朽!
摘要:马克思一生著作,改变了人类历史,但对马克思著作的理解也难免存在分歧。美国马克思学者哈尔·德拉佩(HalDraper)曾经说过一句非常风趣的话,“在现代史上,很少有思想家的思想(像马克思的思想那样——引者注)被误读得如此离谱,即马克思主义者和反马克思主义者都误读了”。这种误读甚至连马克思的女婿保罗·拉法格(PaulLafargue)也不例外:马克思在年写给他和法国工人领袖儒勒·盖德(JulesGuesde)的信中批评他们是“革命术语贩子”,并且声明“如果那就是马克思主义,那么我(指马克思——引者注)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既然语言相通的同时代最亲密的人尚且不能够完全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思想,那么多年以后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的著作在理解上产生分歧也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学者们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不同理解就是一个典型范例。而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之中,如何正确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事关改革方向的原则性问题,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拟从语言翻译的角度展开分析。
下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概括国内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的主要分歧,其次对“所有制”一词的英语原文“Property”进行简要的分析,再其次通过解读马克思经典著详细分析“Property”的含义及其中文翻译,最后得出结论。
part
1
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的主要分歧马克思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出现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全文如下:“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自从杜林先生(HerrEugenDühring)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期率先对马克思的这一提法发难以来,自恩格斯以降,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均对此提法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以中国为例,在“中国知网(CNKI)”全文数据库输入篇名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键词,仅仅在-9年期间,就可以搜索到篇精确匹配的相关论文。张燕喜、彭绍宗()以《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为题对国内学者的不同研究观点进行了综述。他们认为,国内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第一,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第二,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而有些社会成员没有的现象;第三,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遗憾的是,十年过去了,国内马克思主义学者们还在围绕着这几个方面的理解展开激烈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与王成稼研究员以及谢韬和辛子陵之间的争论(王成稼,4,7;谢韬、辛子陵,7;卫兴华,8,9)以及奚兆永与谢韬和辛子陵之间的争论(奚兆永,7)。包括《求是》杂志在内的多种刊物都发表了相关论文(李光远,7)。因为事关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方向性问题,这些争论的意义就显得尤其突出。
由于这些争论都是围绕着“个人所有制”这一个基本概念展开的,而这个基本概念又是从德语或者英语甚至俄语、日语等外国语言翻译过来的,那么,会不会是在语言翻译转换的环节出现了一些理解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中文概念选择方面的偏误呢?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仅仅围绕着中文版本的马恩著作展开讨论,无论怎样引经据典也无济于事。因此,追根溯源,我们应该通过解读马恩著作原文寻找新的突破口。
part
2
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的主要分歧马克思著作的原文自然是德语。德语Eigentum一词既可以表示“所有权”,又可以表示“财产”,应该根据不同的语言环境分别选取不同的含义进行翻译。按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IndividuelleEigentum只限于消费品而不包括生产资料,因此应该译为“个人财产”,而不应该译为“个人所有制”。对此理解,奚兆永教授表示赞同(奚兆永,7)。他在同一篇文章中还进一步指出,“事实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也明确指出过,‘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这里说的‘个人财产’在德语里也是IndividuelleEigentum。看来,将该词译为‘个人财产’不仅是可以的,而且在具体的情况下还更为准确。”囿于作者的外语素养以及资料的可获得性,本文拟通过解读英文版的马恩著作展开讨论。
在马恩著作中,与德语Eigentum相对应的英语译文就是Property。同样地,Property一词既可以表示“所有权”,又可以表示“财产”。美国韦伯斯特大学词典(NewYork:RandomHouse,,P.)对Property一词给出了九条义项,第一条义项的解释就是“财产”,第四条义项的解释才是“所有权”。
更加专业的英语法律和商业词典比如TheAmericanHeritageDicti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4thEdition,Boston:HoughtonMifflin,0)对Property的解释则是“某个人或者一群人联合拥有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换言之,就是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包括“真实财产”(RealProperty)也就是不动产(比如土地),个人财产(PersonalProperty)也就是属于个人的有形财物,私有财产(PrivateProperty)也就是法人或者商业实体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PublicProperty)也就是政府或者公众所有的可取财物,以及知识财产(IntellectualProperty)等等。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财产就是一组权利,它体现的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关于物品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者权利(Atitleorarightofownership)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对财产具有排他性的消费、出售、出租、抵押、转让、交换或者毁坏的权利。一言以蔽之,财产所有者拥有按照自己认为恰当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理的权利。
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财产权利或产权(PropertyRights)既可能产生于社会公约(SocialConvention),也可能产生于道义(Morality)或者自然法(NaturalLaw)。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Bastiat)曾经说过,“生命、自由以及财产不是因为人们制定了法律才存在的,相反,是因为生命、自由和财产已经存在的事实才促使人们当初制定了法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Politics)第二册评论柏拉图的理想国时曾经提倡“私有财产(PrivateProperty)”。他说,如果财产是共有的,就会因为劳动的差异而自然产生许多问题:“如果他们不平均分担喜悦和艰辛,那些出力多而获得少的人就必然会抱怨那些出力少却获取多或消费多的人。而实际上总是难于让人们共同生活并拥有共同的人类关系,尤其困难的是让人们共有财富(having治好白癜风光疗费用白癜风用药能控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