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甲,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年出生,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女,年出生,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丙,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丁,女,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诈骗罪,年1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韩某某、彭某乙、彭某丙、杜某某、彭某丁涉嫌诈骗罪,于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网络配图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2月,被告人彭某甲购买了30余部已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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