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首页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肺炎
支原体肺炎
小儿肺炎
肺炎严重吗
坠积性肺炎

京师观察张志超案真凶很可能与柳编行业有关

北京治疗白癜风疼吗 http://yyk.39.net/hospital/89ac7_detail.html
本文作者左:王殿学中:刘志民右:王朝勇、张志超案因为证据不充分,山东高院没有确认高某被害时间以及被害地点。

山东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有两个:

一个是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燕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沐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

另一个是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沐县公安局根据临沐县第二中学政教处主任于志凌报警,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的尸体。

两个事情之间的一个月发生了什么,山东高院没有认定。辩护律师疏理张志超案件,认为真凶很可能与柳编行业有关,而临沭县正好是山东省主要的柳编生产地。虽然原来侦查的方向有误,还是有较多的线索支持重新侦查,从而找到真凶。

1

残忍的杀人过程

与现场死一般静止的矛盾

高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其身上有较多伤。体表伤有18处,解剖后体内伤有9处。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背侧,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

体表伤,伤口较小的伤,集中在头部、脸部、眼部,两手手指、两脚脚指青紫,额头有创口,创口内有三块玻璃碎片。伤口较大的伤集中在腹部,分别是腹部正中向上有纵行17厘米和7厘米皮肤划伤,无生活反映,下腹部正中斜向右腹股沟有13X3.5厘米的哆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腹腔,左股上端前侧有11厘米纵行皮肤划痕,该损伤中部有斜行6厘米、9.5厘米两条皮肤划痕与之交叉,均无生活反应。解剖后的体内伤,集中在头部、胸部。现场勘验显示,厕所门框与门上的锁挂鼻均松动,挂锁缺失。地面上有一片29cm×21cm的血迹,并粘有毛发,东墙上有一片33m×27cm的擦蹭状血迹。高某尸体呈伏卧状,臀部以上套有编织袋,尸体下有红色羽绒服和蓝色毛衣,臀部以下裸露。身体衣服下地上有一22cm×46cm的血迹,北墙上有一9cm×9cm的血迹。尸体南侧有一条带有红色腰带的蓝色牛仔裤,隔墙中间挂有一条紫红色的绒裤。过道上有拖拉痕迹,过道里有塑料袋、地板砖碎片、玻璃片等垃圾。厕所里整齐地摆放着高某的一双鞋,每只鞋里有一只白色袜子,两袜牌跟处附有泥沙。现场还有四个白色新塑料袋,有高某的英语课本和英语辅助教材,还有高某(收)等字样的名信片。从现场照片看,左鞋面的泥沙量较大,像是在泥地里走过。在高某身下的红色棉衣,除了头部看着可能有血污外,其他地方看不到血迹,连两个袖子上的白色的条纹,也见不到血迹。高某的两本书也是整齐地放着。尸检报告对伤情作了三个分析:

一是可以认定高某被暴力作用于颈部致窒息死亡

二是根据头面部损伤特点,结合脑部出血程度,认为该损伤符合钝器致伤,系他人加害,这些损伤可以达到一时昏迷,但非致命伤。根据高某处女膜、肛门的特点,应系钝器物体作用所致

三是高某的腹部、左股部、下腹部创口的特点,可以认定系死后被他人用锐器切割形成

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高某生前遭受了多次相当严重的伤害,高某本能会有一些激烈的反抗,相应的,作为伤害或者反抗的环境,厕所内应有一些痕迹,比如打斗或者制服的痕迹,比如高某身上的伤,应该在环境内留下个别血迹或者痕迹,再比如高某额头创口内的玻璃碎片,在现场应该有对应的物品。但是从勘验报告来看,现场却是死一般的静止,应有的痕迹均不存在,高某的伤,看不出来与厕所环境有任何接触的地方,正常情况下,头部那么多伤,应该与地面或墙面有接触才对,现场几片大的血迹,也显然是高某静止状态下形成或者擦蹭出来的,而且分散在厕所好几个地方,这么激烈的伤害,高某怎么会静止在几个地方?高某额头创口的玻璃碎片,现场也没有对应的物品,勘验报告只显示过道里有玻璃片(不是碎片)的垃圾,额头创口内的碎片一定特别小,与过道内的玻璃片并不对应。原审时,没对现场有任何的生物鉴定,再审时,山东省检察院将当年现场提取的高某的阴道分泌擦拭物、口腔分泌擦拭物、现场提取的血、高某尸体上的可疑血样等,以及高某本人的血、张志超的血,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均符合高某本人的生物特征。

2

尸斑分布

与伏卧姿势的矛盾

尸检报告显示,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背侧,指压不褪色。观看尸体照片,高某后背和臀部没有尸斑。尸斑,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高某是伏卧姿势,也就是趴着的姿势,尸斑分布在背侧,直观看,背侧并不是这个姿势的低下部位。法医学博士王鹏分析了尸体照片认为,尸体是伏卧位,如果这是原始现场,那么尸斑应该位于尸体前面如胸腹部,实际上尸斑已经出现在尸体背侧未受压处,且应至少为浸润期(因指压不褪色),也即,死者在“仰卧位”的状态下至少停放了24小时以上。对于高某背部和臀部有一些颜色发白的区域,也就是没有尸斑,对此,王鹏博士解释,这属于正常现象,因为尸体仰卧位“躺着”时,突出部位如背部和臀部和地面(平的地面即可)接触受压,尸斑不会形成。而未受压处(凹处如腰部等)可见明显的尸斑。根据王鹏博士的分析,只有“仰卧位”,并且必须保持这个姿势24个小时以上,才可以形成高某尸体上的尸斑,这与现场的伏卧姿势明显是相反的姿势,如何解释高某尸体上的尸斑呢?

3

为什么尸体上有编织袋

高某的尸体上,套有90厘米X厘米的白色塑料编织袋,标有“ORTOFIN”字样,还有“GENOVA/ITALY”,“P/INO:”,“C/NO”,“REF.NO:2BAPYW”,“MADEINCHINA”,“QTY:8PCS”,“N.WKGS”,“MEAS:CM”等字样。这是重要的直接的物证。编织袋有没有可能本来就在厕所的垃圾里,凶手顺手从垃圾里拿出来使用?厕所并不是垃圾点,一个正常使用的编织袋不可能随手扔掉,学校是在年的冬天锁了厕所门,如果里面有这么大一个编织袋,应该是有人能看到的,但没有这样的证据,如果编织袋本来就在厕所里,凶手也不必要再给尸体套上。编织袋只能是凶手占有并使用的。查清楚来源,基本上可以确定凶手。原审时,因为没有查清楚,判决书回避了这一物证。张志超有三次关于编织袋的供述,说用袋子套上,尸体不容易被发现。笔录中有说从同宿舍李某磊处拿的,有说从李某磊处买的,但李某磊和其母亲均否认家中有这样的编织袋。案卷中,临沭县公安局有几次关于编织袋的报告,称多次到张志超、李某磊家中查找,还对张志超的宿舍内的82名学生逐一进行了调查了解,办案人员还前往临沂海关、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基本上确认编织袋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系唛头,即购货方购一批货就有这个唛头标志的意思,“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P/INO:”大致是件数编号的意思,“C/NO”是箱号的意思,“REF.NO:2BAPYW”可能是产品执行标准的意思,“QTY:8PCS”指的是件数为8,“N.WKGS”指的是净重和毛重,“MEAS:CM”指的是规格长宽高的意思。办案人员还对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未能查出编织袋的来源。编织袋上的信息比较明确了,当年没有查清是一大遗憾。编织袋的信息明确是销往意大利热那亚的一批产品,海关会不会有当年临沂等地销往热那亚的记录,仅仅向临沂海关求助会不会范围较小?临沭县公安局未解释如何确定是装柳编等工艺品的,如果是,类似大小的袋子,装什么样的工艺品可以装到8件,那么多的柳编经营者,能不能给出一个范围呢?为什么只查了临沭和河东两地的柳编经营者,有没有可能是其他地方的?为什么只调查张志超宿舍的82名同学,既然没有调查出来,调查范围为什么不扩大到全校范围?即使到现在,我们认为编织袋仍有进一步查证的空间。凶手将编织袋套在尸体上的目的是什么?显然不是张志超所说的不想让人发现尸体。不但起不到这个作用,反而还会留下物证线索,让自己更容易被追查到。

4

深达腹腔的刀伤

高某尸检报告显示,腹部正中向上有纵行17厘米和7厘米皮肤划伤,无生活反映,下腹部正中斜向右腹股沟有13X3.5厘米的哆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腹腔,左股上端前侧有11厘米纵行皮肤划痕,该损伤中部有斜行6厘米、9.5厘米两条皮肤划痕与之交叉,均无生活反应。尸检报告认为高某腹部的伤是死后伤,原判认定是张志超第二天用铅笔刀切割所致。如何认定为死后伤,尸检报告没有分析。因为高某的衣服没有破,腹部的伤一定是在没有穿衣服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医博士王鹏认为,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区别在于损伤是否存在生活反应,而生活反应具体体现为:肉眼观:是否有出血、出血量、是否形成凝血块,是否肿胀、痂皮形成,是否有创口感染等。鉴定书认为尸体存在多处损伤系死后改变(无生活反映),应列举出相应上述死后改变的特点,而没有列举特点,认定为死后伤的依据不足。王鹏博士还介绍,不管是生前,还是死后,深入腹腔的创口,如查伤到大的血管,是会出血的。只是如果是死后,流出来的血不易凝固。有一点是明显的,长达13厘米,创缘整齐,深达腹腔的刀伤,不可能是日常使用的铅笔刀能划出来的。律师在代理时,司法人员也思考过这个问题,能是什么刀,什么人用这样的刀?尸体上的编织袋,临沭公安局经向临沂海关了解,基本确认是装柳编工艺品的袋子。经百度,柳编是中国民间传统手工艺品之一,原料为柳条,全国有三大柳编生产基地,分别是湖北、山东、安徽,临沭县就是山东柳编的主要生产基地。而生产柳编的工具,有一种梢子镰,一种身窄、背厚、刃锋利、安木柄的镰刀,用以割条子,还有一种削刀,长20厘米左右,背厚、铁柄连体,用以破条子、削斜面等。这两种刀应该都有能力造成高某尸体上深达腹腔的伤,编织袋是装柳编的,划伤高某尸体的刀,会不会也是制作柳编的刀?原判认为张志超使用木棍捅了高某尸体的肛门,但现场没有提取到木棍,如果真有捅肛门的行为,柳条是不是比较适合?

5

顺利开锁的难题

现场还有一个重要物证,厕所的门锁。废弃厕所与外面的洗刷间中间有个门,门上有磨砂玻璃,门框和门上各有一个锁鼻,勘查报告显示两个锁鼻均有松动。

保洁人员,也是发现高某尸体的李某梅在证言中说,是年的冬天天刚冷时锁上的,是另一名保洁人员,和他同村的李某华锁的。锁是学校保管员周某玉发的,谁买的不清楚,钥匙就保管在李某梅和李某华手中,别人拿不到。废弃厕所锁上后,一直没有打开过。

李某梅还说,当天是假期,农历初八开学,他想提前打扫一下卫生,打扫到三层时,因为垃圾多,想打开废弃厕所的门,从厕所窗户往下扔,但拿钥匙打不开,他就上宿管科拿钳子和扳手把锁別坏了。进去后,就看见尸体了。

李某梅发现尸体的过程有些不合常理,当天是大年初三,距离开学还有五天,是否有必要这么早打扫卫生,是否有必要从三楼往下扔垃圾,即使想扔,三楼有没有其他窗户,为什么非要打开这个废弃的厕所,还专门跑到宿管科拿工具别锁。

打开厕所门,是进入厕所的必经步骤,拿钥匙的人,进厕所尚且费劲,如果没有钥匙,怎么进入厕所呢?

张志超的供述,是踹了门好几脚,把锁踹掉了。把锁踢掉的方法,与勘查现场有矛盾,勘查显示门框和门上的锁鼻松动,两个锁鼻均没有掉下来,都是以前的。如果踢的话,锁肯定比锁鼻结实,不大可能锁掉下来锁鼻不掉。厕所门上的玻璃能否承受踢门也是个问题。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任何人如果在原判的时间内行凶,如何把锁弄下来都是个问题,踢门不合常理,也容易被人听到,使用工具也不合常理,工具不大可能随身携带,出去找太费时间。难道有钥匙?对于锁鼻的松动,因为李某梅撬过锁,并不能排除松动是因为李某梅所致。

当年警察查找了多名证人,询问锁从哪里来,钥匙去了哪里。他们拿着锁找学校内的小卖部,小卖部说卖这种锁。

警察当年没有问小卖部开门的时间,后来律师调查,小卖部主人称早上6时20分许是不开门的,开门都是在学生早自习后,也就是7时15分之后。

有没有可能当时门被打开后,没有立即锁上,锁是后来补上去的。事后锁门,仍然解决不了当时怎么开锁的问题。

有没有可能这个废弃的厕所,锁早就没有了,那一段是没有锁的。实际上,那个厕所是学生们需要的,当年废弃是因为水上不去,学生们经常在厕所外面的洗刷间小便,导致味道很大。如果厕所没有了门,学生们应该早就使用厕所了,这在所有的学生证言里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6

年1月10日早上

在废弃厕所作案的难度

原判确定的被害时间,是高某失踪之后,年1月10日早上6时20分许。这个时间是根据杨某振、王某波的证言假设出来的。高某的尸体被发现的废弃厕所,就在杨某振、王某波宿舍的隔壁。尸体被发现的当晚,杨某振先说当天早上他和王某波在宿舍,他们听到了女声尖叫,王某波先出宿舍,他后出宿舍。随后,王某波的证言显示,听到尖叫后,他立即跑出宿舍,看到了两个男生在厕所门口,其中一个是张志超。对于这两个男生,杨同振先说不认识,后来说没看清楚。原判认定,张志超就在王某波二人听到尖叫,与他们跑出宿舍中间的时间,完成的强奸杀人案。这二人的证言是怎么来的还不得而知,不管他们有没有听到尖叫,不管他们在厕所门口有没有遇到张志超或者其他人,只要他们那个时间确实跑出了宿舍,在厕所外面见到了人,那个时间的凶杀案就不可能存在,这个时间,恐怕上趟厕所再出来的时间都不够,何况强奸杀人。假设一种情况,不考虑张志超、王某波、杨某振的存在,凶手能否在1月10日早上在废弃厕所内杀死高某。包括一种极端情况,就是王某波、杨某振真的在厕所门口遇到了两个人,只是凶手当时也正在厕所内作案。这个时间不可能过长,合理的区间,在高某进校后五分钟,也就是6时20分,至早上7时15分,学生下课要回宿舍的时间。实际上,学生跑操结束后,需要上楼到教室,也是一个人流非常密集的阶段。之所以这个区间合理,是因为7时15分学生下课后,大量的学生会回宿舍,很可能会到洗刷间,凶手显然知道这个时间,如果还没有完成作案,风险太大。7时15分之后,天已经亮了,在一整天的范围内,厕所门口的楼道基本上是可视区域,学生们也很可能人来人往,再作案已无可能。如果这种情况,高某一定是自己走到三楼的。不可能有人在校门口挟持她,经过人员密集的跑操队伍,躲过随机走动的学生,到三楼作案。即使在学校作了案,在很长时间里,都绝无可能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尸体藏到三楼的厕所。不管是突发案件也好,有人尾随也好,高某走到三楼后,凶手有了动手的机会。凶手的动机是猥亵,强奸,还是想直接杀人?或者强奸不成改为杀人?凶手需要一边控制着高某,一边打开厕所的门。洗刷间和厕所都没有灯,冬天的早上,那是一个黑暗的地方。凶手持较多作案工具的概率不大,编织袋,尖刀的概率并不高。找到锁,快速打开,有很大的难度。进入厕所之后,如果实施符合尸检报告的18处体表伤,9处体内伤,势必需要较长的时间,高某的头部一定要撞击多处,动静会比较大。根据上文分析,有两处是不可能完成的,一高某腹部的刀伤,如果此时形成,地面一定会有大量的血,勘验报告没有显示这些血,二是高某死亡时的姿势,如果是勘验报告上的伏卧状,不可能形成尸检报告上的尸斑。这就不得不顺着当年侦查人员的思路往下走,凶手必须在24个小时之后,返回废弃厕所,这一次至少需要改变高某尸体的姿势,并用刀在其腹部划伤,然后把现场布置成勘验报告中显示的情况。仍然有几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一是凶手为什么还要回来,回来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举动,在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下,拿着编织袋和尖刀进入厕所,还要把尖刀带走,增加了被发现的风险二是如果这一次在尸体腹部划伤,仍然应该有血流出来,目前的勘验报告仍然不支持划伤尸体的行为三是尸体上的编织袋如何解释,套在尸体的上,是想把尸体移走,结果出现了意外无法移尸?这个解释是无法成立的,1月10日是周一,连续多天学生都在上课,整个学校人非常多,何况第二天高某的家属就开始来学校找人,学校也在内部调查,这时间把一具尸体从三楼移出,这个想法都不可能有还有一种情况增加了难度,虽然厕所是废弃的,但是厕所外面的洗刷间学生实际上是使用的,仅仅一门之隔,凶手有何信心在里面实施多余的伤害。结论只能是,年1月10日早上,高某大概率没有被害于废弃厕所,高某死亡的时间应该往后推。山东高院再审没有认定死亡时间,没有采纳原审时的法医鉴定,并不是回避这一情况,而是综合考虑了全案证据作出的认定,实际上也是否定了那个时间有杀人案的发生。

7

废弃厕所

难以成为杀人现场

高某被害的时间推迟之后,废弃厕所能不能成为杀人现场?

不管推迟多长时间,只要废弃厕所是第一现场,就必须重复上文的分析,不可避免需要有第二次伤害。二次伤害是一个难以解释的情况。更难解释的是,高某被害的时间推迟后,她去了哪里?学校里恐怕没有空间能够控制她,在之后的时间,仍然没有把高某挟持到三楼的可能,仍然需要高某自由地走到三楼,全校都在找她,会没有人看见吗?这一分析也不支持厕所是之后的第一杀人现场。上文已分析,现场勘验报告并不支持尸检报告,勘验报告中死一般静止的环境,无法支持混乱残忍的杀人过程。需要着重分析一下套在尸体上的编织袋。编织袋不是在尸体下面,也不是盖在尸体上,而是套在尸体上,杀害高某后,为什么要在尸体上套编织袋。只要厕所是第一现场,编织袋就是不必要存在的,第一次伤害不必要,第二次伤害也不必要。编织袋最有可能的作用确实是移尸,但不是把尸体从废弃厕所往外移尸,而是往内移尸。凶手可能在其他地方行凶后,将尸体移至废弃厕所。这可以解释身上的所有的伤,包括深达腹腔的刀伤。杀害高某后,需要有超过24小时的时间,高某保持仰卧的姿势。这就要求凶手需要有保存尸体的空间。在挪尸时,因为超过了24小时,真凶找不到能够装下尸体的袋子,很可能用了两个编织袋,一个套着上半身,一个套着下半身,到厕所后,有一定使用工具开锁的时间,或者也可能有钥匙。真凶离开时,可能因为匆忙和慌乱,只拿走了套在下半身的编织袋。勘验报告显示高某左鞋和两个袜子上都有泥沙,鞋上的泥沙量很大,超过了鞋底,围绕鞋底的鞋面上全是泥沙,从照片上看,像是从泥地里走过一样。这个鞋的泥沙,也印证了,至少在1月10日的早上,不成立第一现场,当天并没有下雨或下雪,也没有证据显示学校有泥泞的道路。

8

最可能的死亡时间

案卷中,高某的尸体照片显示,上半身有棉衣,套有编织袋,下半身裸露,从照片上看尸体比较新鲜,上半身与下半身没有区别。我们直观的感受是,不像是死亡一个月的尸体。

原判依据的尸检报告为:根据检验所见的死者尸斑、尸僵特点,结合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另据现场位置和气候状况,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相吻合,死亡时间距尸检在一个月左右。临沭县公安局的鉴定关于高某尸体的描述包括:尸斑呈暗红色,指压不退色,尸僵已缓解。角膜混浊。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胃内空虚无物。死亡时间是指死后经历时间(thetimesincedeath,TSD)。人体死亡后所出现的各种死后变化、食物在胃内停留时间和食靡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时间、玻璃体液中化学离子浓度的变化均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用于死亡时间的推断。据《法医病理学》(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关于上述尸体尸体情况描述为:尸斑指压不退色TSD(晚期尸斑):12~36小时,尸僵完全缓解TSD:3~4天,角膜浑浊(因未描述浑浊程度)TSD:10小时,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若系皮革样化,则TSD:数小时;胃内容物空虚(因未描述十二指肠内容物)TSD:4小时。再审时,山东省检察院有一份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有两个审查意见:一是同意临沭县公安局得出来的高某死于颈部外力作用窒息死亡的结论,二是在年1月,因为气温较低,尸僵可晚至死后6至8小时才出现,持续72小时或更长,根据现有资料分析,高某死亡后30至34小时尸体应处于尸僵已出现且未缓解状态。该份鉴定并没有对高某死亡的时间再次作出鉴定。这份鉴定书关于尸僵时间的描述,与《法医病理学》上描述的时间一致。临沭县公安局没有给出如何具体推断高某死亡时间的依据,山东省检察院没有推断。根据尸僵缓解的情况,到底如何推断死亡时间?经咨询法医学博士王鹏,尸僵已缓解,根据死亡时间推断一般理论,说明其死亡至少经历了3~4天,此处“3~4天”可理解为大概率符合事件。就高某个案来说,考虑到当时尸体所处环境温度比较低,提示尸僵出现的时间比一般(平均)时间晚一些,而且在尸僵完全形成后,其持续的时间也相对长一些,这两个因素均可一定程度上延长死亡时间,但是这个延长也只是有限度的,而且必须有合理的依据,不宜妄下断言。王鹏法医介绍,死后变化包括“早期死后变化”(如,超生现象、尸冷、尸僵、肌肉松弛、皮革氧化、角膜混浊、尸体痉挛等)和“晚期死后变化”(如,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腐败巨人观等)。高某案尸体而言,死后变化的时间顺序大体为尸斑出现(1-2小时)→尸僵出现(2-4小时)→尸僵全部形成(8-15小时)→尸绿(24-48小时)→尸僵完全缓解、可伴腐败静脉网(3-4天)→腐败巨人观(5-7天)等过程。从高某尸体变化(照片及鉴定书描述),结合当时天气温度并参考常温(20℃)分析认为,可合理延长死亡时间最多3-4倍,也即,约9天至16天。

9

真凶一定熟悉废弃的厕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高某死亡的具体时间不确定,真正被害的地点也是不确定的。

但尸体所在的地方,废弃的厕所是确定的,废弃的厕所与真凶一定有关联。不管真凶行凶的时间,不管真凶行凶的真实地点,他(她)一定知道这间废弃的厕所,对厕所周边的环境非常熟悉。只有这样,他在处理尸体时,才不易被发现,才敢于这样处理。这样的人肯定与学校有某种联系。移尸到这间废弃厕所的行为,杀人的空间就有了的轮廓,行凶的地点,应当也在学校里,或者就在教学楼里,不可能在学校外作案,再把尸体移回到学校,移回就有风险,尸体也肯定迟早会被发现,被发现的概率远远超过在野外处理尸体。但有一个疑点,如果套着编织袋移尸,现场有粘有毛发的血迹,这些毛发和血迹尚不清楚有没有鉴定,如果是高某的,高某头一直被套着,如何形成粘有毛发的血迹?还是得回到时间问题,如果作案地点应该是在学校,那作案前,高某人在哪里?作案的时间,停尸的时间和空间,移尸的时间怎么处理,学校里老师学生很多,人员高度集中,人流高度密集,凶手如何回避这些情况。其他在野外的凶杀案之所以难以侦破,是因为空间范围过大,也难以锁定嫌疑人。高某被害是发生在学校,学校毕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凶手也一定跟学校有某种联系,重新调查,一定可以找到真凶。

10

高某失踪的早上

到教学楼的可能性

根据高某父亲的证言,案发前一天晚上,同在临沭二中上学的王某燕与女儿一起住在家里。年1月10日早上6时许,高某和王某燕出发到学校,临走时,女儿还跟他打了招呼。在此之后,高某的行踪就只有王某燕的证言。王某燕说,她骑着自行车,高某坐在后座上,一起到了校门口。这时跑操铃响了,这是6时15分,是本案唯一准确的一个时间。此时,是全体学生开始跑操的时间,当时的跑操,每班一个方阵,围着教学楼跑,因为学生多,跑操队伍头连着尾,几乎没有缝隙。在教学楼里,因为有个别学生不跑操,有在宿舍的,也有偶尔在楼道里行走的。高某下车,并拿走了放在车框里的两本书,王某燕推车前往车棚。进入临沭二中后有三条路,一条往右侧的小路,就是王某燕走向车棚的小路,从校门口到车棚的十多米远。王某燕在走向车棚的过程中,曾回过头,已经看不到高某。高某有没有可能没有到学校门口,而是在路上去了别的地方,同时要求王某燕保密,如此,王某燕不大可能在高某家人火急火燎、警察四处找人的时候还不说出来。王某燕对高某的失踪可能知情吗?概率极低。王某燕还提到,听说同学丁某也看到高某进入校园了,但是刑事案卷当中,没有丁某的笔录。丁某是高某班上的体育委员。王某燕的证言有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她提到高某进校园时,穿的是桔黄色棉袄,没有帽子,花花公子牌的,穿的是白色的休闲牛仔裤,勘验现场是红的棉袄,有帽子,蓝色的牛仔裤。如果能够确定这一情节,更加印证了高某不可能在失踪的早上被害,因为没有人可以在杀害她之后给她换一身衣服。但毕竟只是王某燕个人的说法,高某失踪时所穿的衣服并没有她家人的说法。王某燕有没有可能记错,比如灯光下,会不会看错了王某燕的衣服颜色。因为二人极其熟悉,王某燕在事发前,在高某家住了两天,事发前一天,她陪高某出去买衣服,据她说买了一条裤子,一个围巾,还有一个钱包,事发早上,二人还一起起床,一起出门,王某燕对高某是极其近距离观察的。王某燕对高某所有的衣服的描述十分细致,甚至包括了两层魔卡保暖内衣,红色的穿了一身,黑色的只穿了上身,还穿了毛衣,以及袜子的颜色,鞋的颜色,腰带的颜色,现场勘验,除了外衣不同,其他基本与王某燕说的相同,这种情况下,王某燕看错高某外衣的可能性不大。桔黄与红色,白色与蓝色,颜色差别也十分明显。校门口正对着教学楼,有一条比较宽的大路,两边是路灯,如果高某在这条路上,王某燕回头是应该看的到的。王某燕的证言显示,这条路上有一些学生在走,她并没有在路上找到高某。校门口左边也是一条小路,该小路通向一排房子,房子那里有路,也可以通向教学楼。如果二人同样的速度,王某燕走的距离并不远,回头也应该能看到高某。假设高某到了教学楼,她当天没有参与跑操,也没有任何一个同学看到一名女生穿过跑操的人群。也没任何人,之后在教学楼里看到高某。即使高某到了教学楼,会不会到废弃厕所外面,去那里做什么呢?高某从王某燕的自行车上,单独拿走了自己的书,并没有拿王鲁燕的,正常分析,二人是打算各走各的。高某会不会之前跟什么人约好,这个时间一起离家出走,或者遇到了什么人,临时决定离家出走呢?或者在这个时候,被凶手控制住了?

11

高某失踪后的调查证据

高某的父亲证言说,女儿平时中午都是回家吃饭的,那天中午但没回家。一直到晚上9点40还没回家,他赶快到学校找人,当时学生已经放学,他找到值班老师,二人一起到了学生宿舍,同学说一天都没来上课。当时他想找女儿的班主任伏某贺,但没有找到。又找到伏某贺的哥哥,这哥哥也联系不上。第二天早上5点多,高某父亲到校,等到七点多也没见女儿过来。当时还是联系不上伏某贺。伏某贺到校后,解释说高某这几天身体不好,在卫生室打针,他以为人在家里。高某父亲质问为什么不跟家长说,然后回家,查到女儿一个淄博的电话号码,他赶快上淄博,女儿的网友说已经几个月不通电话了。高某父亲找了几个女儿的初中同学,仍未找到后报案。高某的父亲说,不排除有人想报复他,女儿一点离家出走的迹象都没有。高某父亲报案后,临沭县公安局在临沭二中进行排查。临沭二中当时的副校长孟某然证言显示,通过询问同高某比较好的同学获悉,星期天(1月9号)晚上五点钟左右,同班同学韩某发现在教室内,高某在她的座位处与坐在她旁边的一个不认识的男同学说话,身高大约在1.70左右,有十六七岁,偏瘦,穿白灰色的羽绒服,头发是碎发。晚上第二节课下课后,高某与关系不错的男生王某龙,在二楼西头说话。孟某说,王某龙的材料证实,当时高某问他怎么不理她的。所有的材料季某、薛某(应为警察)都有记录。1月17日,高某的班主任伏某贺证言中,警察要求他说一下1月9日和10日的活动情况。伏某贺说10日早上他有些头疼,6时响起床铃后他才起床,学校是6时15分集合升国旗,他到后升旗仪式已经完了,学生已跑了半圈操了,他跟着跑操,跑操时没见高某,当时没在意。早自习也没有发现高某,他以为高某身体不舒服,跟家人去看病了。之后去吃早饭,回到宿舍后,同宿舍的许某还没起床。上午第一节课是他的,还是没见高某。下午办公室改作业,之后到教室给学生退钱。后借老师陈某的自行车去了公交车站,晚上到自己女朋友那住了一夜。伏某贺还详细介绍了班上其他老师的情况,还有他住的那排单身宿舍的情况,提到有人常住的宿舍有十五六间。伏某贺说高某平时在课上比较活跃,下课后较少说话,成绩一般,高某为人可以,交友广泛,来信比较多,据同学反映,来信平均两天来一封。但她看后都撕毁了,不知从哪里来的信。高某有男朋友,比较喜欢另一个班的王某龙,二人关系怎么样不清楚。高某常在一些网吧上网,有不少网友和笔友。伏某贺认为高某私自外出的可能性比较大,让别人害了的可能性不大。高某同学王某燕证言显示,高某失踪前几天,有点感冒。1月8日晚上,她就住在高某家了。1月9日中午,她们一起逛街,高某买了衣服,高某当时心情不是很好,好像是因为钱的事。1月9日晚她仍然住在高某家里,她在屋背单词,高某收拾一些衣服抱了出去。回来后,高某跟她说当天晚上,分别三节课后,三次找她男朋友王某龙。王某燕看高某情况不错,我“问你们是不是好了”,高某回答“就那样呗”。发现高某一天没来后,下午五点,她给高某家里打电话,感觉通了,但电话里没有动静,一会就挂了。电话老板说通了,得收费。再打过去就没有人接听了。警察还专门问了王某龙的情况。1月18日,杨某振的证言显示,那天早上他跟班长王某波在宿舍,他叠完被子跟王某波一起到教室,当时教室还没亮灯,已有几位同学。杨某振说在教室没有见到高某,从宿舍到教室的过程也没有见到高某。1月17日,王某波在证言中说,1月9日晚第二节课后,他看到高某在教室门口,跟一个不是他们班的女生聊天。王某波给高某捎过信给她男朋友,是骂王某龙和别人好,她给骗了。高某常和他说话,说王某龙变心了,说试着烦,被王骗了感情。高某也经常收到外面来的信,哪里来的不清楚。在高某不见前三四天,她嫌烦,以前她不这样,看她压力大,跟受什么刺激似的,经常趴在桌子上。叫她网名“草草”,她很烦,就没问原因。王某波还提到,他认为高某出去藏起来了。学校查校时,吴某、杨某说见过高某,后来他们说想错了。关于1月10日早上的情况,王某波说的也杨某振相同。高某失踪后,临沭县公安局在学校进行了彻底的排查,老师们床底下都排查了,废弃的厕所因为锁着,所以没有排查。按副校长孟某然所说,当时警察作了大量的排查工作,这些排查的证言和相关材料,并没有体现在刑事案卷当中。这些证人提到高某有男朋友,但刑事案卷当中,也没有她男朋友的笔录。高某有QQ,并且经常在网吧,刑事案卷当中,并没有这些聊天记录。临沭县公安局是否调查,是否在其他的材料当中,尚不得而知。刑事案卷对高某失踪后的材料,入卷的太少,没有入卷的材料,应该有更大量的信息,高某的男朋友王某龙,是肯定有详细的证言的。教学楼因为水的原因,废弃的厕所不止一个,全校大排查,这样的空间理应也排查了,没有排查是明显错误。

12

到底有没有尖叫声年2月11日下午14时05分,临沭二中清洁员李某梅在废弃厕所发现了高某的尸体。临沭公安局侦破经过显示,摸排发现与现场相隔一间洗刷间的与高某同班的男生宿舍有异常,宿舍南墙顶南门的两张架子床被移动过,下铺高度以上的墙面上有喷溅状血迹,不排除杀人移尸的可能。警方一方面取血样送临沂公安局化验,对两张架子床的四名男生开始调查,四名男生分别是宋某静、李某斌、张某果,以及杨某振。杨某振与张志超还是初中同学。宋某静证言说,架子床是他挪动的,2月2日开家长会时,他上来拿东西,因为开不开门,就挪了床。张某果说,家长会他迟到了,上宿舍拿东西时,发现床被挪了。李某斌说,高某失踪当天他没有跑早操,没跑操的还有杨某振和王某波。杨某振本次笔录非常长,问话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杨某振提到当天早上他在叠被子时,听到不远处传来一声尖叫,说了声“你要干什么”,当时王某波马上跑了出去,他随后也往外走。出来后,看到洗刷间门口,王某波与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的说笑。他过去后,两个男的说笑着往南。他和王某波下楼,正碰到从对面楼梯的大宿舍出来的张志超,王某波还跟张志超打了招呼。后来公安的人来找高某,他悄悄问王某波说不说听到的事,王某波说“不说”。他后来又问王某波,王某波说是三楼一个班的同学闹着玩的。杨某振说听到尖叫的时间应该是6时20分。8月19日,在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又找了杨某振。杨某振说女声尖叫一直没停,还越来越高,很惨很尖,持续了两分钟,不再叫了。出去后,因为开灯,没看清楼道里的两个人是谁,两个男的顺走廊往南走了。到二楼后,遇到了张志超。王某波问张志超听着没有,张志超说听着了。他和王某波从听到声音到跑出宿舍,间隔三分钟左右,不超过四分钟。王某波朝外跑时,声音停止了约一分钟。2月11日晚,王某波作证,当天早上6时23分,听到宿舍外有女生尖叫,并说“你要干什么,救命”,他从床上起来就往外跑,见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一个是张志超,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生。王某波说他朝洗刷间里看了一下,没看见什么,又问刚才谁喊的,二人说有女鬼,他又追问,二人说有美女。需要指出的是,这一份笔录共三页,但前两页和后一页明显不连续,在场老师凌某的签名也明显不同。2月12日凌晨,王某波又作了一次笔录,提到班主任伏某贺曾把当天未出操的男女同学喊到政教室,公安的人也在,杨某振小声问他说不说,他摇了摇头。之所以不说,是因为后来见到张志超,张志超说跟女朋友闹着玩的,过两天给他买糖吃。王某波还介绍了他看到的另一名男生是跟张志超一块吃饭的。8月21日,王某波第五次笔录,提到他往洗刷间里看了一眼,里面的厕所门是关着的,外面也没有见到什么。张志超有四名同学作证,当天张志超参与了升国旗,上了早自习,并抱跑操学生的棉袄到教室。这些证言,在原判时没有作为证据使用。有多名同学作证,张志超跟他们提过三楼的洗刷间有鬼,其中有证言提到张志超和一名同学出教室上厕所,几分钟后回来,张志超说三楼洗刷间门开了,有动静,有鬼,说还有同学说张志超曾说过高某可能被先奸后杀。经向张志超核实,张志超说没有去过洗刷间,也没有跟人说过洗刷有鬼的话。张志超向临沭县检察院翻供的笔录当中,有“把袄抱到教室,与孙某到三楼卫生间,门没锁,我听到里面有声音,就跑出来了,孙某站在楼梯口”。经向张志超核实,张志超说没有这样说过。高某尸体发现后,杨某振与王某波的证言非常关键,均提到听到了女声尖叫,听到女声喊救命,基本描述是,听到喊声后就往外跑,在洗刷间门口遇到两个人。但矛盾点也很明显,杨某振说见到的两个人顺楼道往南走了,他跟王某波在二楼遇到了张志超,意思很明显,张志超并不是洗刷间门口两人中的一个。王某波则称张志超站在洗刷门口,没有提到在二楼遇到张志超。上文已分析,二人如果确实跑出来,恰恰证明跑出来时没有发生凶杀案。但他们到底有没有听到尖叫声?从常理上看,如果没有约定,二人同时说谎的概率并不大,但是如二人所说,尖叫持续了一段时间,而且越来越高的话,这个声音整个三楼和二楼应该都可以听到,一楼也可以听到,为什么只有他们二人提到了尖叫声。学校调查,警方大排查时没有一名同学提到尖叫声?他们提到的尖叫,除了在洗刷间之外,有没有可能在其他的地方?他们提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有没有可能有第三个人?警方排查时,力度很大,全校都在找高某,杨某振和王某波听到尖叫声,应该很容易跟高某联系起来,还不反映极其不合常理,而有数位同学提到听张志超提过三楼洗刷间有鬼,甚至提到女鬼,还提到先奸后杀,为什么都不向老师反映?也显然不合常理。王某波的证言还有不可解释的地方,他为什么突然提到了王广超?他解释的张志超不希望他说出来,到底是张志超不让他说,还是有其他人不让他说?这一切,都需要他们作出解释。再审时,山东检察院对相当多的证人进行了重新了解,理应也对杨某振和王某波进行了解,山东省检提交的新证据当中,没有二人的笔录。他们还需要解释为什么改变证言。王某波最初的证言当中,提到高某说男朋友骗了她,看起来很烦,压力很大,受了什么刺激。这种情绪,跟高某的失踪,被害,会不会有一定的关系?王某波会不会还有其他隐情未说出?

13

真凶轮廓

从编织袋,以及腹部深达腹腔、边缘整齐的刀伤来看,因为公安机关从海关确认编织袋系装柳编使用,而柳编的工具刀又可以造成尸体上的伤口,真凶应该是跟柳编工艺有一定关系的人,有条件拿到编织袋和工具刀。从尸体在教学楼的废弃厕所来看,真凶一定是跟学校有一定联系的人,即使不是学校人员,至少也是知道教学楼有废弃厕所,并且可以进出学校的人。行凶的时间和过程,从高某在校门口的可能去向说起。两种可能,一种是进了校园,一种是没有进校园。如果高某进入校园,因为没有人看到她,而且持续多天没有人见到,就等于被真凶控制,真凶能把她控制在哪里呢,学校有这样的场所吗?失踪当天家属就到学校找了,第二天学校就内部调查,真凶是否有机会,将高某带出学校,或者在学校内杀害后移尸三楼的废弃厕所。这两种情况都有极大的难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高某在一小时内在学校其他地方遇害,凶手把尸体藏在学校的其他地方(非教学楼),并且需要24小时以上,如何躲过警察的排查是一个问题,在学校放假之前也没有移尸三楼废弃厕所的机会。如果是放假期间移尸,那时候也不必要冒风险,移尸到几乎是公共空间的教学楼的三楼,完全有条件移尸他处,或者在学校掩埋。基本可以确定,如果高某进入校园,那就等于一小时内遇害,废弃厕所就是第一杀人现场。如果是这种情况,因为是突然作案,凶手基本上只能杀害高某。鉴于尸斑的原因,以及腹部伤口的原因,凶手需要在至少24小时后,再次潜入厕所内,改变尸体姿势,划伤尸体,布置现场。疑点在于,高某鞋上大量的泥沙无法解释,编织袋也无法解释,根据尸体的情况,如果深度划伤的话,仍应有血流出,但现场没有大量的血迹。二次潜入作案的时间不可能太短,在学生正常上课的封闭的教学楼里,似乎不具备这样的二次作案时间。二次作案的时间一定是白天,如果是晚上,凶手不得不借助灯光,废弃的厕所突然发光,在很多的地方都可以看到,厕所会过于突出。二次作案,应属于没必要的,只会增加暴露风险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凶手也不会做。如果二次作案时间推迟到放假,也即20天以后,此时有向学校外移尸的动机,凶手到现场后因某种原因无法移尸,但无法解释不拿走编织袋,也仍然无法解释鞋上的泥沙。再结合王鹏法医认为死亡时间顶多9天至16天,尸检报告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死亡了一个月的时间。所以,高某进入校园,很快被害的概率不大。如果走出了校园(包括一进学校很快走出),这又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人控制的,一种是自由的。如果是被人控制了,存在在校门口,把高某往外拖的情况,当时校门口人来人往,高某也一定会大声呼喊,这种情况概率不大。而高某来到校园,时间应该是放假之后,这时候高某要么是活着,要么是死亡。如果还活着,如果脱离真凶控制,高某肯定会在任何地方求救,真凶也就丧失了再杀害的机会。如果真凶仍将高某控制到学校,再实施杀害,也不合常理。如果高某是被害于学校之外,真凶不可能冒风险,把尸体移到教学楼,几乎是没有可操作性的。自由地离开学校虽然不合常理,但不是没有可能,高某的班主任伏某,以及王某波第一次笔录,均认为高某是离家出走。高某同学等人的证言,显示高某社交比较广泛。高某在很烦,受了某种刺激的情况下,会增加离家出走的概率。从王某波描述刺激的语境来看,应该是感情上的刺激。据王某燕的证言,两个人的书都放在车框里,在校门口分开时,高某从中抽出了自己的两本书,二人都有各走各路的意思。高某有没有可能事先跟别人约好出去玩一下,或者临时看见什么人,就一起出去了,或者想自己走到什么地方?1月10号,距离春节已经很近。距离春节放假更近。如果1月10号,高某是走出校门,她有没有可能在放假期间回到学校呢?这个时间,与王鹏博士认为的死亡时间有很大重合的部分,学校几乎没人,有条件行凶,也有条件移尸。尸检报告显示,高某的死因是机械性休克,而非失血性休克。通过尸体照片可以看出被害人左侧面颊有三指的指印,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如果是从后方勒住被害人脖子,那么应该是手臂卡住脖子才能使出最大力,而不是用手去掐脖子,故此,被害人应该是正面受到的攻击。尸检报告上看,高某生前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甚至虐待,但并没有受到性侵,不太符合因色杀人,也不是一般情况下的杀人。这些严重的伤,看起来有一定报复的性质。有没有可能因为与感情有关的原因,高某遭受了伤害,在伤害的过程中,真凶杀死了她,可能是不小心杀死的。高某死亡后,为了掩盖痕迹,想制造强奸杀人的假象,用物体捅她的下体,故意用利刃在她腹部上划。真凶熟悉废弃的厕所,想到移尸过去,这时候有时间将锁打开,也能解释勘验报告中现场只有拖拉痕迹,没有殴打反抗的痕迹。凶手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为没有性侵,或者连性侵的迹象都没有,阴道分泌物的检测,目前只有高某自己的生物特征。如果是成年人,动机几乎就只有报复或者索财,这种可能是否大?如果是未成年人,伤害倒是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残忍,不计后果的特征,一个未成年人能否有这样的作案能力?如果凶手有多个,有没有可能有男有女,高某头部的伤,是一次形成,还是多次形成?是被残忍伤害,还是反抗?真正杀害高某的,有没有可能是女性?以上的分析,以真凶最多进入废弃厕所两次为基础,如果真凶多次进入废弃厕所,变数还会多一些。现场的四个新的白色塑料袋,是干什么用的?临沭公安当年侦查时,曾有警察提出来不是张志超做的,这种意见被压了下来。南医大的奸杀案,28年之后都破了,张志超案才15年,而且发生的区域,是比大学校园更封闭的高中教学楼。相信山东警方会像南京警方一样,仍在全力侦查此案。必须得调取除刑事案卷之外的所有的材料,再审时,山东省检察院委托鉴定了一审没有拿出来的阴道分泌物擦拭纱布,临沭警方会不会保存更多的有鉴定条件的材料。难道当年的侦查,除了尸检报告和勘验报告,真的没有任何其他的鉴定,哪怕是检材吗?现场的四个新的白色塑料袋,上面有没有指纹?还必须对死亡时间作出更科学的解释。我们坚信,即使根据案卷当中的尸检报告,尸体照片,结合现代法医学的知识,完全可以更精确地推断高某死亡的时间,从而弥补上山东高院判决书上未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王某波、杨某振重新取证,他们需要对离奇的证言作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全楼都没听持续的尖叫,只有他们二人听到。尤其是王某波,需要解释为什么指证张志超。更需要对编织袋作更全面的调取,虽然15年过去,但出口热那亚的用于装柳编的袋子,绝对可以找到所有者,可以向多个海关寻求帮助,在当年有没有相关出口的记录,可以发动群众有奖举报,还可以向热那亚海关求助查找记录,使用柳编的人,会不会是在热那亚的中国人。△案卷当中的编织袋图片△编织袋中的文字

办案律师简介

律师简介

王殿学律师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业务领域

经济犯罪辩护

刑事合规

国家赔偿

王殿学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创始合伙人,京师(天津)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社会职务

海南仲裁委仲裁员、北海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

▍教育背景

武汉大学新闻学院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近年经典案例

1、聂树斌国家赔偿案

2、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无罪案

3、福建许金龙等四人23年申诉再审无罪案

4、辽宁袁诚家37亿国家赔偿案

5、山西闫某某涉诈骗3.6亿不起诉案

6、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张志超强奸杀人案

7、山东企业家涉挪用亿元最高检改变管辖后不起诉案

8、广东公安错抓内蒙男子案,入选最高检侦查监督典型案例

9、张志超强奸再审改判无罪案

▍所获荣誉

曾获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年度、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

律师简介

刘志民律师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民商诉讼

刑事诉讼

刘志民律师,京师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委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社会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导师;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画强元课题”法律顾问;中国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顾问中心主任;

▍所获荣誉

年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年连续三年荣获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年评选获得北京市朝阳律协(—)年度律师“行业贡献奖”;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

▍近年部分经典案例:

1、"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律师团辩护律师,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并当庭释放张志超,CCTV及全国各大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等均予以播报。2、"张嘉伟故意伤害案"该案被社会多媒体广泛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jiej.com/mxzqgy/691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