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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关于价值规律和利润率的重要增

作者:陆晓禾,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年第7期

[摘要]价值规律和利润率对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不仅涉及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从恩格斯关于价值规律和利润率的重要增补来看,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来说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商品不按价值而是按生产价格出售,是通过利润平均化的过程达到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简单商品生产不同,是受作为价值规律转化形式的生产价格规律支配的。这样来看,我们今天简单地说“按价值规律办事”,从恩格斯的观点来看,是空泛的和不确切的。深入研究恩格斯关于“价值规律和利润率”的重要增补,对于理解和处理今天生产价格规律对劳动力商品、国际贸易以及全球化中诸多问题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价值规律;利润率;生产价格规律

  《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恩格斯发表了两篇作为《资本论》第三卷增补的文章,一篇是“价值规律和利润率”,另一篇是“交易所”。恩格斯首先作了说明,第三卷出版后引起许多不同的解释和争论,并没有出乎他的意料,这样的争论,对于一部包含许多新东西,却只有一个匆忙写成、有的地方还留有缺口的初稿来说,是很自然的。恩格斯解释说,他的编辑宗旨是,提供一个尽可能真实的文本,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表述马克思新得出的各种成果,而为了排除理解上的困难,在第三卷出版后,对一些重要的、其意义在原文中没有被充分强调的观点作个别较为重要的补充,插进来说几句是会有用处的。恩格斯认为,事实上已经有两点需要做简短说明的,就是“价值规律和利润率”以及“交易所”这两点。由恩格斯的说明,我们可以了解,恩格斯要插进来说的这两点,对于马克思,对于《资本论》第三卷,是重要的和不应忽略的。有关交易所问题,将另文研究。本文将着重讨论“价值规律和利润率”,并从伦理方面对其当代意义作些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价值规律和利润率的三种观点

  对于价值规律与一般利润率之间的矛盾,《资本论》第二卷出版后就引起了争论。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序言中,谈到了这一情况,对这个矛盾,“也只有马克思学派才取得了一些成就”。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自己阐述了他的研究结果。他在分析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转化为成本价格、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基础上,论证了全部平均利润的总和等于全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额,生产价格即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的变动,最终还是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因此他认为,生产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只是价值规律实现形式的改变,而“所有这些现象,似乎都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相矛盾,也和剩余价值由无酬的剩余劳动形成的性质相矛盾”,原因是,“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地表现出来”。但是,马克思这一“平淡无奇”的解释,令“曾经期待出现真正的奇迹”的一些人感到失望,由此引发了又一轮的质疑和争论。恩格斯敏锐地注意到,争论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着进一步解释和补充的必要。

  引起恩格斯注意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这种解释简直是故弄玄虚。持这种愤怒观点的是意大利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洛里亚·阿基尔,他认为:“任何一个稍有点理智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而且将来也不会去研究这样一种价值,商品既不按照它来出售,也不能按照它来出售”;“马克思说,虽然个别价格会偏离个别价值,但全部商品的总价格始终和它们的总价值一致,或者说始终和商品总量中包含的劳动量一致,这样说也无济于事。”既然马克思之前说了商品是按照劳动决定的价值来交换,现在又断言商品是按照完全另外一种比例进行交换,由此来看,马克思的理论是“十足的谬论”,“重大的理论上的破产”,“庄重的科学上的自杀行为”。恩格斯认为,先不说洛里亚否定价值规律的观点如何武断,即便看洛里亚自己的理论,就很荒谬。洛里亚认为,商品交换的比例就是价值,价值和价格是同一的,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决定的。那么,如果把两个商品放到没有供求关系的第三者手里,商品的价值是否就化为乌有了?也就是说,洛里亚否定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这一马克思的观点,用商品交换的比例来取代商品的价值,显然是说不通的。

  第二种观点是同时代的德国经济学家韦尔纳·桑巴特提出的。他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概念按其物质规定性来说,不外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构成经济存在的基础这样一个事实的经济表现;价值规律最终支配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经济过程,并且对这种经济制度来说普遍具有这样的内容:商品价值是最终支配着一切经济过程的劳动生产力借以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特有的历史形式。”恩格斯肯定了桑巴特“对于马克思体系的轮廓,总的说来作了出色的描述”,同时指出,桑巴特“这样理解价值规律对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意义,不能说不正确。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理解未免太空泛了,还可以提出一个比较严密、比较确切的说法;我认为,这样理解并没有包括价值规律对于那些受这个规律支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全部意义”。

  第三种观点是德国经济学家和哲学家康拉德·施密特在关于《资本论》第三卷的文章中提出的。恩格斯认为,这篇精辟的文章论证了马克思怎样从剩余价值中引出平均利润,从而第一次回答了到现在为止的经济学从来没有提出过的问题:这个平均利润率的水平是怎样决定的。自从我们知道,首先由产业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是产业利润和地租的唯一源泉以来,这个问题也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但同时指出,施密特把价值规律叫作“为说明实际交换过程而提出的一种科学假说”,“直接宣称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内的价值规律是一种虚构”,“这种理解是完全不正确的。价值规律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远比单纯的假说,——更不用说比虚构,即使是必要的虚构,——具有更重大得多、更确定得多的意义。”

  恩格斯总的评论是,无论桑巴特还是施密特,更不用说洛里亚了,“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里所涉及的,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换言之,价值规律和利润率的关系,既不是像桑巴特理解的那样空泛,也并非如施密特宣称的是科学假说或虚构,更不是洛里亚断定的十足的谬论,而是需要采取历史的和逻辑的方法来“比较严密和比较确切”地阐述的经济现象,以便能够充分理解“价值规律对于那些受这个规律支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全部意义”。正是恩格斯所强调的这个“全部意义”,笔者认为是我们今天特别应该注意的。

二、价值规律、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规律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价值规律理解上发生的这些问题呢?恩格斯指出,有决定意义的是《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全部困难是由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也就是说,马克思已经预见到价值规律在理解上会发生困难,原因就在于现在交换的已经是资本的产品这一事实,从而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那么,当作商品来交换与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的区别在哪里呢?恩格斯举例说,假定有两个工人,都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他们的平均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相同,并且直接交换彼此的商品,两人在一天内附加到他们产品上的新价值一样多,但是,每个人的产品会由于以前体现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不等而具有不同价值。如果我们把已经体现在生产资料中的价值部分代表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变资本,新追加价值中用于工人生活资料的部分代表可变资本,新价值中余下的部分代表剩余价值,并且这部分价值在工人都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属于工人,那么,这两个工人在扣除只是由他们预付的“不变”价值部分的补偿后,会得到相等的价值,但代表剩余价值的部分同生产资料价值的比率——它相当于资本主义的利润率——对两人来说却是不同的。换言之,商品价值即劳动时间的交换,实际上忽略了剩余价值部分同生产资料价值的比率。因此,马克思认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撇开价格和价格变动受价值规律支配不说,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这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这也符合我们以前所说的见解,即产品发展成为商品,是由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而不是由同一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换引起的。”

  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如果来得及把第三卷再整理一遍的话,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而现在这段话只是他关于这个问题的阐述内容的一个大致轮廓。因此,为了回应上述争论及有关错误理解,正确理解价值规律的全部意义,恩格斯认为有必要完成马克思来不及做的工作。他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阐述。

  首先是价值规律普遍适用的经济阶段。恩格斯阐述说,在社会初期,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消费的,公社成员用多余的产品跟外人交换,从而引起了此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问题是,无论是在交换促进共同体解体之前还是之后,进行交换的劳动者,无论是农民还是手工业者,都只有按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才能彼此交换产品,因为花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不仅对于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是唯一合适的尺度,而且也根本不可能有其他尺度。农民和手工业者准确地知道从而不会愚蠢到用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与另一个人一小时劳动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在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内,只可能有一种交换,即互相交换的商品量趋向于愈益按它们所体现的劳动量来计量。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出发,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叙述的,全部商品生产,以及价值规律的各个方面借以发生作用的多种多样的关系就发展起来了。其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进步,是向金属货币的过渡。这种过渡造成了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事实,从此在商品交换的表面上再也看不出来了。从实践的观点看,货币已经成了决定性的价值尺度,而且由于进入交易的商品种类愈益繁多,来自遥远地方的商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愈益难以掌握,用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的意识随着货币计算的习惯也愈益模糊,货币在人民大众的观念中也开始代表绝对价值了。这样,恩格斯总结说:“只要经济规律发生作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来说便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而发生变形之前是普遍适用的。”具体时期是,“从开始出现使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那种交换时起,直到公元15世纪止这个时期内”,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在经济上是普遍适用的”。

  其次是平均利润率的产生。恩格斯阐述说,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转化中,商人的作用,是革命的要素,是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有意思的是,他指出,中世纪的商人不是个人主义者,而是像他的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可见,现在说商品经济就是个人主义未必有道理,商业、商人,一开始本质上是从属于共同体、公社、民族的。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从原始共产主义中生长出来的马尔克公社。按公社原则,每个农民都有同样大小的份地,也相应地享有同样大小的权利,份地及其权利由于继承遗产等原因而发生了再分割。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是城市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中而不是在一个有限土地面积上的应用。这些行会组织的中心点就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和利益。因此,建立商业公会包括更狭隘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公会和公司,是为了对付竞争者和顾客,保障整个组织的权益。恩格斯认为,只是在这里,才第一次遇到了利润和利润率,而且是商人有意识地和自觉地力图使这个利润率对于所有参加者都是均等的,就像马尔克公社的权利要按照含权份地所占比例来分配一样。“因此,相等的利润率,在其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本来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结果之一,而这里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上却表明是资本的历史出发点之一,甚至是马尔克公社直接生出的幼枝。”这里,我们看到,恩格斯不仅说明了价值规律适用的经济阶段,而且揭示了平均利润率的共同体来源。

  第三是从基于平等权益到通过竞争的平均利润化。恩格斯认为,原始的利润率必然是很高的,因为一方面垄断贸易能够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经商所冒的风险也非常大,海盗、外国关卡、周转迟滞等,所以利润中必须包含很高的保险金。这种高利息率和高利润率最初只在本商会内有效,接着是不同团体利润率的平均化,先是同一民族在不同市场上的利润率平均化,然后是同一市场输出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各民族之间逐渐发生的利润率平均化,但这种过程是通过相反的道路,即竞争而非马尔克方式达到的。最后,当这些商会的背后是一些较大的国家并获得它们的保护和庇护时,商会的费用直接成为多余的负担了,商会贸易愈益让位于单个商人的贸易,从而利润率平均化也愈益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四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意义上的利润平均化。恩格斯认为,产业资本是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当生产还主要掌握在自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手里时,他们的劳动并不为任何资本提供剩余价值,商业资本只能从本国产品的外国购买者或外国产品的本国购买者那里赚取利润。可以看出,最初的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是从消费者从流通领域获取回报的,而非如后来那样,分享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只是到后来,由于外国竞争和销路困难,才迫使制造出口商品的手工业者把商品低于价值卖给出口商人。也就是,当时在国内单个生产者之间的零售贸易而非国际贸易中,商品还是按价值交换的。“在价格的形成上逐渐引起这种变革的工具是产业资本。”产业资本萌芽于中世纪,领域上始于航运业、采矿业和纺织业:在航运业中,没有水手即雇佣工人是不行的;同样的,在合伙劳动者构成的矿业组合中,也几乎全部变成了靠雇佣工人进行开采作业的股份公司;纺织业中的商人则开始成为包买商,让小织造工人直接为自己服务,供给他们纱,付给他们固定工资,让他们把纱织成织物。这里,可以看到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从而剩余价值形成的开端。恩格斯指出,在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平均利润率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推动商人去承担包买商业务的唯一原因是,在出售价格与别人相等的情况下可望获得更大利润。当包买商雇佣小织造主为自己服务时,他就打破了生产者只能出售自己制成的产品而不能出售别的东西这样一种传统生产限制,商人资本家购买了暂时还占有生产工具但已经不再有原料的劳动力,这样,他就保障了织工经常有活干,却也因此能够压低织工的工资,使他们完成的劳动时间的说,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转化中,商人的作用,是革命的要素,是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有意思的是,他指出,中世纪的商人不是个人主义者,而是像他的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可见,现在说商品经济就是个人主义未必有道理,商业、商人,一开始本质上是从属于共同体、公社、民族的。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从原始共产主义中生长出来的马尔克公社。按公社原则,每个农民都有同样大小的份地,也相应地享有同样大小的权利,份地及其权利由于继承遗产等原因而发生了再分割。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是城市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中而不是在一个有限土地面积上的应用。这些行会组织的中心点就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和利益。因此,建立商业公会包括更狭隘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公会和公司,是为了对付竞争者和顾客,保障整个组织的权益。恩格斯认为,只是在这里,才第一次遇到了利润和利润率,而且是商人有意识地和自觉地力图使这个利润率对于所有参加者都是均等的,就像马尔克公社的权利要按照含权份地所占比例来分配一样。“因此,相等的利润率,在其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本来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结果之一,而这里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上却表明是资本的历史出发点之一,甚至是马尔克公社直接生出的幼枝。”这里,我们看到,恩格斯不仅说明了价值规律适用的经济阶段,而且揭示了平均利润率的共同体来源。

  第三是从基于平等权益到通过竞争的平均利润化。恩格斯认为,原始的利润率必然是很高的,因为一方面垄断贸易能够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经商所冒的风险也非常大,海盗、外国关卡、周转迟滞等,所以利润中必须包含很高的保险金。这种高利息率和高利润率最初只在本商会内有效,接着是不同团体利润率的平均化,先是同一民族在不同市场上的利润率平均化,然后是同一市场输出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各民族之间逐渐发生的利润率平均化,但这种过程是通过相反的道路,即竞争而非马尔克方式达到的。最后,当这些商会的背后是一些较大的国家并获得它们的保护和庇护时,商会的费用直接成为多余的负担了,商会贸易愈益让位于单个商人的贸易,从而利润率平均化也愈益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四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意义上的利润平均化。恩格斯认为,产业资本是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当生产还主要掌握在自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手里时,他们的劳动并不为任何资本提供剩余价值,商业资本只能从本国产品的外国购买者或外国产品的本国购买者那里赚取利润。可以看出,最初的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是从消费者从流通领域获取回报的,而非如后来那样,分享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只是到后来,由于外国竞争和销路困难,才迫使制造出口商品的手工业者把商品低于价值卖给出口商人。也就是,当时在国内单个生产者之间的零售贸易而非国际贸易中,商品还是按价值交换的。“在价格的形成上逐渐引起这种变革的工具是产业资本。”产业资本萌芽于中世纪,领域上始于航运业、采矿业和纺织业:在航运业中,没有水手即雇佣工人是不行的;同样的,在合伙劳动者构成的矿业组合中,也几乎全部变成了靠雇佣工人进行开采作业的股份公司;纺织业中的商人则开始成为包买商,让小织造工人直接为自己服务,供给他们纱,付给他们固定工资,让他们把纱织成织物。这里,可以看到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从而剩余价值形成的开端。恩格斯指出,在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平均利润率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推动商人去承担包买商业务的唯一原因是,在出售价格与别人相等的情况下可望获得更大利润。当包买商雇佣小织造主为自己服务时,他就打破了生产者只能出售自己制成的产品而不能出售别的东西这样一种传统生产限制,商人资本家购买了暂时还占有生产工具但已经不再有原料的劳动力,这样,他就保障了织工经常有活干,却也因此能够压低织工的工资,使他们完成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得不到报酬,包买商成了超过他原来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为了加快销售和周转,他会把他的剩余价值小部分给买者,即卖得便宜些,然后他的竞争者也会变成包买商,这时他的额外利润变成普通利润了,平均利润率再次形成。到工场手工业时,自己充当出口商人的工场手工业者有可能比他的落后竞争者(包买商+小织造主)卖得更便宜些,同一过程再次发生。大工业更是如此,不断更新的生产革命使商品的生产费用愈益降低,无情地排挤了以往的一切生产方式,使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陷于绝境,使不同商业部门、工业部门的平均利润率转变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就大致完成了。换言之,不按商品价值而是按生产价格出售,就是这样通过利润平均化的过程达到的。而这种转化是在当事人的意识或意图之外,依照客观规律进行的。

  最后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超额剩余价值问题。竞争是否会使得超过一般利润率的利润降为一般水平,从而会从最初产业占有者手里把超过平均水平的剩余价值重新夺走?恩格斯认为,这在理论上完全没有困难,而在实践上却很困难,因为占有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部门,可变资本较多、不变资本较少,因而资本构成较低。例如农业,从属于资本主义经营恰是最晚和最不充分的,因为工业占支配地位的整个交换的利润已经平均化了。相反,把生产价格提高到商品价值以上,这是资本构成较高部门的产品中所包含不足的剩余价值提高到平均利润率水平所必需的,在理论上困难而实践上最容易和最先办到,因为它是同前资本主义方式生产的因而比较贵的同类商品竞争,所以即便放弃一部分剩余价值,也仍然能够获得当地通行的利润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润率本来和剩余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在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生产之前,也就是在产业利润率成为可能之前,这种利润率早已从商业资本中产生了”。换言之,这种利润率与产业资本中产业工人新创造的剩余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它是以前商业资本利润平均化产生的,来自于用传统生产方式获得的平均利润。

  综上所述,恩格斯在价值规律和利润率问题上,主要发挥和明确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马克思所表述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来说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经济形态;二是,商品不按价值而是按生产价格交换,是通过利润平均化过程达到的。恩格斯通过历史与逻辑的研究,论证了历史上有过两种利润平均化。前一种是始于原始共产主义马尔克公社原则的商业资本的利润平均化,后一种是从产业资本开始的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利润平均化。但是以商业资本中产生的利润率为基础,由于利润平均化的作用,支配商品生产的规律也发生了变化,从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因此,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简单商品生产不同,是受作为价值规律转化形式的生产价格规律支配的。这样来看,我们今天简单地说“按价值规律办事”,从恩格斯的观点来看,是空泛的和不确切的。不仅马克思的《资本论》,而且恩格斯对《资本论》的这一重要增补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价值规律、生产价格是具体的、历史的,而并非脱离经济发展阶段的抽象范畴或规律。

三、生产价格规律及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

  生产价格规律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的经济规律,它是由“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一事实产生的,因为现代资本要求按照平均利润率而非商品价值来获取回报。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大发展趋势,即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平均利润率下降,都受这一生产价格规律的支配。为了获取低于生产价格、超出平均利润之上的超额剩余利润,资本被驱使着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本有机构成,而这又造成可变资本的不断缩小,进而剩余价值率或利润率不断下降。生产价格规律对我们今天理解和处理各种经济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不是简单商品生产,中国市场经济已经卷入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如果我们承认生产价格规律的重要意义,承认恩格斯所强调的“全部意义”,那么如何恰当地理解和能动地应用于今天的经济实践,特别是从伦理方面来认识和处理相关经济实践中的问题,显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这里试从经济伦理方面提出一些问题和看法,以期引起进一步的讨论。

  第一,利润平均化以及平均利润的产生,是生产价格形成和生产价格规律存在的关键。换言之,如果利润平均化不能实现,平均利润不能真正形成,那么生产价格及其规律也难以完全成立。但是,利润为什么要平均化?在恩格斯看来,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历史出发点之一的利润平均化,依据的是马尔克公社的平等权益原则,即同样的所有权(份地)享有同等的权利,用到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上就是,等量资本应该获得等量利润或利息回报,因为每一资本本质上没有区别。除了平等权益外,利润平均化还取决于一个重要条件,即自由竞争。资本需要自由流动,从利润率低的部门往利润率高的部门流动,客观上造成了利润率的平均化,形成生产价格。而且,为了获取低于生产价格、超出平均利润之上的超额利润,资本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和加快资本周转时间。利润率的高低,以及能否获取超额利润,取决于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和资本周转时间的不同。对于个别资本来说,资本主义的平均化利润,如恩格斯所说,就是“一张普洛克拉斯提斯的床,以它为标准,超额的产业剩余价值都会被毫不留情地砍掉”。因此,不仅生产价格的形成,而且生产价格规律下的生产,都涉及自由、平等和效率原则。平均利润、利润平均化需要资本自由流动、充分竞争,使资本和各要素市场能够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而垄断和各种壁垒的存在,决定了利润平均化的不完全性。当然,现实经济中,由于市场结构和政府作用的不同,利润平均化的程度会有很大不同,生产价格规律的作用和范围也会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任何市场经济来说,都有一个利润是否应该平均化、哪些领域应该平均化以及多大程度平均化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过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是否应当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外资企业是否应该享有超国民待遇等争议。特别是目前仍然存在着绑架中国经济的房地产一枝独大的问题,造成土地供给量、土地价格和社会资源严重失衡,不仅土地的垄断性和拍卖制度推高了地价进而也推高了房价,而且主要银行提供给地产的贷款高达这些银行全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而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包括获得银行的融资贷款,却严重不足。不充分的竞争、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制度性歧视性的行政和行业壁垒等,都影响了利润平均化需要的自由、平等和效率条件,说明了在实现利润平均化从而遵循生产价格规律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二,鼓励创新,把握机遇,赢取与剩余价值没有直接关系的传统生产方式的利润空间。如上所述,把生产价格提高到商品价值以上,是把资本构成较高部门产品中包含不足的剩余价值提高到平均利润率水平所必需的。这是同前资本主义方式生产的因而比较贵的同类商品竞争。有必要分析两种情况。一种是《共产党宣言》中所陈述的:资产阶级“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这个低廉的价格,就是用高于英国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而按低于当地通行的利润率出售的价格,英国资本家获取的这部分超额剩余价值,并不是英国雇佣工人直接创造的,而是其落后的竞争对手用传统生产方式创造并被转移给英国资本的剩余价值。另一种是发生在德国的情况。恩格斯在讨论住宅问题时谈到过:德国的个体生产和手工生产方式及其所有制形式已经并正在被机器大工业生产所取代,这对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较晚的德国来说,意味着全家人从自己的小园圃和小块田地上辛苦得来的东西,由于竞争而被资本家从劳动力价格中扣除了,也因为他们把全部剩余价值送给买主,使得大部分德国出口商品价格低廉得令人吃惊。中国的改革开放,与19世纪列强坚船利炮入侵时不同,是我们主动参与全球化。认识生产价格规律,可以通过竞争和创新,提高我国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赢取生产价格带来的超额剩余价值。这里特别要注重的是产业资本而非代工资本。改革开放后,中国卷入的这次经济全球化,出现了不同以往的复杂的生产价格规律情况。例如,代工生产或贴牌生产,其特点:一是性质类似于马克思提到的英国当年的“血汗制度”,即由一些中间人接受订单交给工人去做,中间人赚取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和实际付给工人的那部分劳动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这类企业自身在争夺国际订单中处于脆弱地位,有的利润率甚至不到2%,始终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随时有可能竞争失败而归入发达国家的贴牌生产后备大军中;三是高端发达国家的发包企业两头占有超额利润,既压榨国内生产价格中包括劳动的生产成本和属于国内资本的平均利润,同时赚取本国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些高端企业占有90%以上高额利润,拥有能够改进技术的利润,却没有改进技术的责任;而代工企业有改进技术的压力却没有改进技术的利润回报。如何在全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生产价格规律的重要作用,正视和处理好经济全球化中出现的这些经济伦理问题,是我国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第三,利润平均化与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利润平均化和生产价格规律,要求的是,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相等的一份,表达的是资本的要求,而不是劳动的要求。但是,资本的要求,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规律的实现,离不开劳动,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把生产价格提高到商品价值之上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也是用落后生产方式的劳动创造的,或者说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可变资本多的劳动创造的,并且也只有通过新生产方式的直接劳动创造的商品出售才能获得。特别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矛盾,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周转时间的加快,同时意味着可变资本的减少和相对过剩工人人口的扩大,因而意味着劳动的相对过剩和贫困化的增长。由于劳动力不能如资本那样有更多自由地跨国流动,也进一步影响国内劳动与资本的博弈地位。我国改革开放后,于年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对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都要依法支付最低劳动报酬。此后每年都根据各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尽管最低工资标准遭到许多人的诟病,但笔者认为,这一标准的制定不仅维护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表达了被生产价格规律掩盖的劳动的要求,要求资本在追求它们的平均利润的同时,至少要提供给它们的劳动者维持其最基本生存需要的最低工资。当然,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仅仅采取最低工资标准还是不够的。如果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资本周转时间的加快,同时意味着可变资本的减少和相对过剩工人人口的扩大,因而意味着劳动的相对过剩和贫困化的增长,那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在以国有企业和公众公司为主体的现代管理经济条件下,能否使劳动与资本成正比的提高,是我们面临的历史使命。

  恩格斯去世10年后,在由考茨基编辑的《剩余价值学说史》中,马克思批评李嘉图“没有说明,怎样竞争会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引起一种永久与价值背离的现象”,指出,李嘉图“与其假定这个一般利润率,宁可说必须要研究这个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在什么程度以内,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法则相符合;并且,他也许会发现,这个一般利润率的存在,不但不和它符合,且还在外表上和它是矛盾的,其存在必须由许多中项去展开。这种展开,和单纯把它包摄在价值法则之下,是极不相同的”。笔者认为,恩格斯关于“价值规律和利润率”的增补,就是用历史和逻辑的方法完成的这种“说明”和“展开”,是值得我们当下仍然重视的对“马克思学派”的重要贡献。

陆晓禾

赞赏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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